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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訴訟救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救字第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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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張耀中 法定代理人 王炳蓮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告)張立政、張哲豪、張棨展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 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因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無資力 支付訴訟費用,經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 請扶助獲准,此有准予扶助證明書在卷可稽,且聲請人符合 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中低收入戶,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又本件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 ,始能知悉其勝訴或敗訴之結果,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 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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