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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監護宣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監宣字第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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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楊婉婷 住雲林縣○○鎮○○里○○○村0○00 相 對 人 楊清江 關 係 人 楊螺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楊清江(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楊螺鳳(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楊清江之監護人。 指定楊婉婷(女、民國00年00月0 日生、國民身份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下:聲請人之父即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 2年6月29日因中風,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110條 、家事事件法第164條之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等語 。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  ㈠親屬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㈡同意書、本院113年2月1日鑑定筆錄:相對人之女即聲請人楊 婉婷、及相對人之所有兄弟姐妹楊清海、楊螺花、楊螺鳳原 均同意選定楊婉婷為監護人、指定楊螺鳳為會同開具財產清 冊之人,嗣聲請人及關係人楊螺鳳於113年2月1日鑑定期日 到場表示同意選定楊螺鳳為監護人、指定楊婉婷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㈢相對人之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雲林基督教醫院診斷書、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臺大醫院)雲林分院門 診病歷紀錄。  ㈣本院113年2月1日鑑定筆錄、鑑定人即臺大醫院雲林分院杜昭 瑩醫師出具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認相對人因左側急性腦中風,目前有右側偏癱之情況,缺乏 有意義之言語表達,認知功能受限於語言理解和表達,確已 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 效果,准依聲請人之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又經本院主 動查詢意定監護系統,本件並無訂立意定監護契約,且認由 相對人之妹楊螺鳳擔任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的最 佳利益,因此選定楊螺鳳擔任受監護宣告之人楊清江之監護 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女楊婉婷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純 附錄: 民法第1099條: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 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 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 前項期間,法院得依監護人之聲請,於必要時延長之。 民法第1112條: 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 時,應尊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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