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聲字第33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代 理 人 季佩芃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清淵、翁婉瑜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庭期進行中,因筆錄對於法庭活動內容 之記載較為簡略,惟法院指示提出法律意見之處較多,因此 有調閱法庭錄音以完整表達意見之必要,爰依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第1 項聲請交付112 年度簡上字第40號民事事件於 民國112 年8 月1 日、9 月15日、10月6 日、10月20日庭期 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 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 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 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定有明文。是訴訟當事人聲請交付法 庭錄音光碟依規定應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 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 上利益必須持有法庭錄音光碟之正當合理關連性,而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當事人如僅陳稱為訴訟需要,而未具體敘明法 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等等,必須藉由法庭錄 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即 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 不符,應駁回其聲請。 三、聲請人係本院112 年度簡上字第40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 當事人,固屬有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人,惟其仍應敘 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理由。聲請人雖主張 因本院審理過程中,指示提出法律意見之處較多,為完整表 達意見,實有調閱法庭錄音之必要,然聲請人已委任律師參 與訴訟程序,而律師本身即應自行研究本案相關法律問題。 聲請人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 基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之必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