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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給付工程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簡士翔即富森土木包工業(原名簡士翔即楙江土木 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消防局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 6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2,837,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67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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