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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48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沈正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克昌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2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1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月25日送達上訴人 ,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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