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家珍(即陳武義之遺產管理人 )、江曹美容、戴笑間因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 3 年1 月2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台幣(下同)1,4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其次,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 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又上訴 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 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要有上開缺漏,併命 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