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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2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曹美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因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 年1 月26日本院民 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4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書狀及其附 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 本或影本(同法第119 條第1 項)。又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 又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 之事實及證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款、第2 項)。查,上 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要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 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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