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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拆屋還地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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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55號 上 訴 人 楊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3年1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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