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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571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全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國寬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71號請求 返還借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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