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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7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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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0號 原 告 李元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玟坤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損害賠償,惟刑事判決就原告被害部分,只針對被告李 玟坤、被告戴智軒為有罪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 504條第2項之規定,原告追加被告陳政輝、被告鍾紹甫、被告楊 森源、被告陳冠豪為被告,請求連帶賠償,就上開4人部分非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免徵裁判費之範圍,原告追加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8,96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 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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