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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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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原 告 洪芊瑜 洪芊柔 洪恩喆 洪○喆(未成年人,年籍詳卷) 洪○嬅(未成年人,年籍詳卷) 兼上2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金欣怡 原 告 施瑞瑜即施馬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陳祈瑝 蔡義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原告丁○○新台幣224,527元 …乙○○新台幣226,929元、丙○○新台幣270,009元…、施馬保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丁○○新台幣304,534元…乙○○新台幣306, 929元、丙○○新台幣350,009元…、甲○○○○○○」;第四項中關於「及 施馬保依序預供擔保新台幣224,526元、320,7 21元、226,929元、270,009元」記載,應更正為「及甲○○○○○○依 序預供擔保新台幣304,534元、320,721元、306,929元、350,009 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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