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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乃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木全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 查,上訴人乃就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即原審判決主文第一項 「確認被告陳乃言與原告間,就坐落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19建號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 ○○里○○路○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於民國108年8月12日 之買賣債權關係及於民國108年9月4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關 係均不存在。」、第二項「被告陳乃言應將前項土地及建物於民 國108年9月4日以買賣為原因向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所為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即應以被 上訴人主張該買賣關係之價額為準,亦即以其主張兩造所約定不 動產買賣價額核定之(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1111號裁定 意旨參照),而上訴人主張上開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權 利範圍:全部)及其上同段19建號即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 ○○路○段000號建物(權利範圍:全部)兩造所約定之買賣價金為 新臺幣(下同)12,500,000元,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上訴利益 核定為1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 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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