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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爭議調解執行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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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嘉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益禾進口水果即余孟輝間聲請爭議調解執行 裁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金額。 二、提出調解指定匯入之銀行帳戶(聲請人於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自民國113年1月4日起之交 易明細或存摺封面、內頁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工法庭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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