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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爭議調解執行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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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號 聲 請 人 郭嘉琳 相 對 人 益禾進口水果即余孟輝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3年1月4日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成立內容㈠所 載:「雙方同意和解金新臺幣12,600元和解,資方於113年1月10 日前匯款至勞方甲○○的指定帳戶內(009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帳 號:00000000000000 戶名:甲○○)。」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 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且於聲請強制執行 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請求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工資差 額、預告工資及退休金等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1月4日經 雲林縣政府轉介社團法人雲林縣人力暨勞動促進發展協會進 行調解,並調解成立在案,其中調解成立內容㈠所載:「雙 方同意和解金新臺幣12,600元和解,資方於113年1月10日前 匯款至勞方甲○○的指定帳戶內(009彰化銀行西螺分行 帳 號:00000000000000 戶名:甲○○)。」部分,相對人未依 約履行,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如聲請意旨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調解紀錄、 聲請人於彰化銀行西螺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活期儲 蓄存款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為證,足信屬實。從而,聲請人 以相對人未依系爭調解紀錄內容履行其義務,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經核與前開規定相符,並適於強制執行,應予准 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   。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 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 第21條定有明文。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 額未滿10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收程 序費用500元;且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由相對人負擔。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一併確定其數額如主文第2項 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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