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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莊綵緹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 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82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2/3,故應徵收2,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如有符合勞動事件處理法第14條規定(如附錄 )者,得依法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錄: 勞動事件法第14條 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 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 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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