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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選派公司清算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 聲請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 法定代理人 陳木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雲鑫機械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除前項規定外,有限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 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 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 者,不在此限;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24條、第26條之 1、第113條第2項、第79條、第81條定有明文。次按清算人 與公司之關係,除公司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報酬縱未約定,如依習慣或依委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 者,受任人得請求報酬,公司法第97條、民法第547條亦有 明定。而清算人之職務含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 訟外一切行為,及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 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向法院聲報 ,並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公司業務( 公司法第84條、第87條第1項、第26條參照),是法院選派 公司清算人,依前揭受任事務之性質,應給與報酬。而檢查 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第174條之規定,於法院選派之清 算人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74條前段、第177條規定甚明, 是法院選派公司清算人之報酬,應由公司負擔;然應徵收之 費用,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25條前段亦有明文,則 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清算人報酬,應由聲請人預納,最終方由 公司負擔。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雲鑫機械有限公司(下稱雲鑫機 械公司)積欠聲請人罰鍰計新臺幣(下同)1億7,298萬9,60 0元。查雲鑫機械公司為1人公司,業於民國109年3月3日經 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應行清算,惟雲鑫機械公司之章程並 未規定公司清算人,亦未向本院陳報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王 勝德為清算人,王勝德已於112年10月15日死亡,王勝德之 各順位繼承人並均已拋棄繼承,已無股東可為清算人,爰依 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 聲請選派雲鑫機械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三、經查: ㈠雲鑫機械公司滯欠罰鍰1億7,298萬9,600元,雲鑫機械公司業 於109年3月3日由經濟部廢止公司登記,而雲鑫機械公司之 章程並未規定公司清算人且無人申報就任雲鑫機械公司清算 人,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王勝德已於112年10月15日死亡, 王勝德之各順位繼承人並均已拋棄繼承,已無股東可為清算 人等節,已經聲請人提出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處分書、送達 證書(本院卷第9至14頁)、本院113年1月23日雲院宜民美 字第1130000650號函、113年1月2日雲院宜家祥決112司繼17 56字第1139000008號函(本院卷第15至17頁)、王勝德繼承 系統表、戶役政電子閘門系統查詢(本院卷第19至22頁)、 經濟部113年1月3日經授商字第11331560100號函及雲鑫機械 公司變更登記表、章程、股東同意書(本院卷第23至32頁) 、王勝德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王勝德繼承系統表(本院卷 第43至47頁)為證,核屬相符,則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雲鑫 機械公司之清算人,固非無憑。 ㈡惟聲請人經本院函詢清算人之具體人選,業經聲請人函覆: 無人有意擔任雲鑫機械公司之清算人,另聲請人並無編列相 關清算人報酬預算等語(本院卷第51頁),則聲請人既無編 列預算以預納清算人報酬,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 規定,自得拒絕聲請人本件聲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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