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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21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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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0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褒忠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張勝聰 債 務 人 吳佩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6,655元,及自民 國112年4月15日起至112年5月14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規定之利率年息1.79%計算之利息,如遇牌告利率調整時亦 隨之調整,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部分自112年5月15日起至112 年5月25日止,按全國農業金庫(下稱該行)基準利率3.057% 加計10%遲延利息,暨自112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該行基準利率3.184% 加計10%遲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該行基準利率3.184% 加計10%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 該行基準利率3.184%加計20%遲延利息,逾期利息部分改按 該行基準利率3.184%加計20%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 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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