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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1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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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92號 聲 請 人 賴慶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張紅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紅玉住臺南市東山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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