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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19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4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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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95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債 務 人 林珠 林東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805,485元, 及其中①5,178,549元部分自民國112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3.28%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②2,626,936元部分自112 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49%計算之利息,暨自1 13年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林東良應向債權人給付1,604,846元,及自112年12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0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1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 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 收取九期。如對主債務人林東良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另一債務人林珠負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林東良應向債權人給付5,549,072元,及其中①33,431 元部分自112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3%計算之 利息,暨自113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九期,②5,515,641元部分自112年1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6%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 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九期。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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