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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02/06

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促字第5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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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3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岑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2,892元,及其中① 371,338元部分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 5.6%計算之利息,②200,032元部分自113年1月2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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