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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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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 聲 請 人 吳麗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 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 ,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 法第558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爰 聲請公示催告云云。惟觀諸聲請狀,於釋明聲請人為票據權 利人之原因中,陳述系爭支票已交付受款人後始遺失,準此 ,聲請人非為喪失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人」,是其所為之 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吳麗芳 雲林縣西平路郵局 113年1月10日 20,000元 U0000000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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