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假扣押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全字第1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字第1號 債 權 人 劉寶鑾 陳奕寧 陳香君 債 務 人 蔡文滄即裕隆水電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之 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第1頁第3行、第30行關於「劉保鑾」之記載 ,應更正為「劉寶鑾」。 原裁定原本、正本中第2頁第1行關於「懿未投鈄」之記載,應更 正為「亦未投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該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