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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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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37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住同上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張振煌(歿)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是強制執行程序之當事人,有關執行當事人能力,應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當事人 能力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8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查 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等資料,並主張於查詢有效果時,併 為強制執行。然本件債務人業已於民國112年10月23日死亡 ,有卷附之戶籍資料可稽。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強制執行之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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