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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4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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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613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口湖鄉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李建宏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蔡反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1月30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核 發債權憑證,即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之意,惟債務 人已於105年5月8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 稽。是依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不具備執行當事人能力之 債務人強制執行,其聲請為不合法,且此項不合法情形無從 補正。準此,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意旨,自應駁回債權 人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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