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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5

返還價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5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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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5139號 債 權 人 上海秉銘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劉俊清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陳彥彣律師、陳宗賢律師 債 務 人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阮嬌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力碁科技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之金錢債權,又未指明其他標的物所在地,惟第三人公 司址設新竹市北區,是本院非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 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 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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