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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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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077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李孟朱等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李孟朱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 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之聲請。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 務人李孟朱已於112年11月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 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 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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