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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2

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6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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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57號 債 權 人 許晏禎  住雲林縣○○鎮○○街00巷00號5樓  代 理 人 利美利律師 債 務 人 郭家濬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協議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之強制執行,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 行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18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又依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債權人就其與債務人郭家濬間關於未成年子女郭○○ 履行協議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郭家濬住所地在 高雄市苓雅區,非在本院轄區,此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參,則本件係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首揭移轉管轄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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