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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9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6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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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7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彥維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執制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 7條第1、2 項、第30條之1 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本質上亦屬聲請強制執 行,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2項規定即明(臺灣高等法院1 00年度抗字第1010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依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所載 ,債務人住所地在嘉義縣民雄鄉,非屬本院轄區,是本院非 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 於主文所示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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