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7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執字第7316號

當事人(點擊查訴訟風險)

合作前先查: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31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大埤鄉農會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謝嘉玄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蘇坤田等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並未規定執行程序之當事人能力,依該法第30   條之1 ,自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亦即有訴訟當事人能   力者,方有執行當事人能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03 號判決參照)。而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 命補正。」,所以當事人能力係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才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至為明確。次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 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定有明文,而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且不可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二、查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聲請對債務人蘇坤田等人 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蘇坤田、蘇文瑞分別於108年4月24 日、108年10月13日死亡,此有渠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 人基本資料附卷可稽,是債務人蘇坤田、蘇文瑞於債權人聲 請強制執行前已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亦無從命補正,準 此,債權人對已死亡之債務人蘇坤田、蘇文瑞聲請強制執行 ,因其欠缺當事人能力,揆諸上開實務見解意旨,債權人之 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