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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拍字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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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5號 聲 請 人 洪宗福 李聖偉 王保樺 相 對 人 林秉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 用新臺幣(下同)2,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2年2月2日 ,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2,800,000元之普通 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1年11月8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 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 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土地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莿桐鄉 莿桐段 377-75 42 全部 附表:建物 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1197 雲林縣○○鄉○○段000000地號 雲林縣○○鄉○○路00號 住商用、鋼筋混凝土造、4層 一層18.87 二層41.83 三層41.83 四層38.57 騎樓17.93 159.03 陽台 3.26 全部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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