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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6

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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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冠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相 對 人 JITKLA KANTAPHAT 甘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雲林縣為付款 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經 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 ,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3年度司票字第000048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即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001 112年11月1日 68,280元 112年12月10日 112年12月10日 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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