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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9

返還擔保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聲字第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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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周立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浚騰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所謂應供擔保之原因 消滅,係指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所生損害 已經賠償而言(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參照)。 又本票裁定許可強制執行,其性質屬非訟事件,並非本案之 訴訟,此種情形,亦非供擔保原因之消滅。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就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業經臺灣 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56號民事裁定准許,且業於 民國112年3月7日確定,現擔保之原因消滅為由聲請返還擔 保金,核與首揭規定不合,而聲請人復未於訴訟終結後定20 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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