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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6

公示催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家催字第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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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催字第3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雲林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 代 理 人 蘇秉登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申義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被繼承人王申義(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雲林縣○○市○○里○○路00 0號、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死亡)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及大陸地 區以外之繼承人為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王申義之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 於司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間屆滿,無繼承 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 ,歸屬國庫。 被繼承人王申義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公告於司 法院網站之翌日起1年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 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 利。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王申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王申義係榮民,於民國112年12月2 1日死亡,因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依臺灣地區 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之規定,聲請人為其遺產管 理人,爰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 人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 語。 二、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死亡而無繼承人、繼承人之有無不明 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由主管機關管理其遺產;亡 故退除役官兵遺產,除設籍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所屬安養機構者,由該安養機構為 遺產管理人外;餘由設籍地輔導會所屬之退除役官兵服務機 構為遺產管理人;遺產管理人對亡故退除役官兵之遺產,應 向其住所地之法院聲請對大陸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 受遺贈人分別依民法規定為公示催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第1項、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 管理辦法第4條、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管 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之期間,公 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 ,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亦有 明文規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王申義 之個人戶籍資料、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死亡證明書等件 影本為證。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王申義之大陸 地區以外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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