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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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郭明富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沅
訴訟代理人 馮瀗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梓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948,4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