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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5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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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16號 原 告 郭明富 訴訟代理人 李文潔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柏沅 訴訟代理人 馮瀗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梓妤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948,4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2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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