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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17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字第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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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王語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毓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聲明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529,000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因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規定免 徵之,惟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變更聲明為629,000元,原告追加 未據繳納裁判費,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免徵 部分5,730元,尚餘1,100元未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1,1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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