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內容
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02

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2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洪建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盈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於民國112 年11月28日裁 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4日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且經 法院認為適當之上訴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二親等內姻親,上 開資格須提出釋明之證據)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同時表明抗告理 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 臺幣1,000元,經本院許可後(其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 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逕送最高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 法律免責聲明

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亦非律師服務。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8518免費諮詢。

完整使用條款 · 隱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