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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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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簡上字第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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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2號 上 訴 人 鄒永顯 被上訴人 楊佳霓 楊宸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2 年12月28日112 年度港簡字第170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 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 定。準此,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如未表明前述事項,即屬不 合程式,原第一審法院應先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上訴人 逾期未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查,本 件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依前述規定表明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 上訴程式顯不合法定程式,且其情形尚非不可補正,前經第 一審法院裁定命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13 年1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二、經查,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 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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