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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0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5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陳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吉雄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 仟柒佰參拾玖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03,476元【計算式:70.56㎡30 ,300元3/4=1,603,476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 ,939元,然原告僅繳納3,200元,尚不足13,73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暨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之最 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地號全部),逾期未 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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