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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補字第69號

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9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楊德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玉龍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 仟陸佰零玖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 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04,110元【計算式:(2,133 ㎡3,300元100/4266)+(410㎡3,300元1/18)+(2,586㎡ 1,100元1/6)+(4,883㎡3,300元139/750)+(1,570㎡3, 300元1/6)+(309㎡3,300元1/3)=4,904,110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60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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