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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02/23

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訴字第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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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03號 原 告 王威舜 被 告 葉家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武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 視為起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3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5,230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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