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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3

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5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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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五九號   被告乙○○   庚○○○   之繼承人           辛○○             甲○              戊○○             己○○             丙○    原告丁○○等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庚○○○、辛○○、甲○、戊○○、己○○、丙○為被告乙○○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庚○○○、辛○○、甲○、戊○○、己○○、丙○為被告乙○○之繼 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該繼承人等應即與原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審判長法官 蕭守田 ~B   法官 陳定國 ~B   法官 鍾貴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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