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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1/01/03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8年度訴字第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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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七號   原告丁○○  丙○○   之繼承人   乙○○ 原告戊○○、丁○○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 主 文 本件應由丙○○、乙○○為原告丁○○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經本院查明丙○○、乙○○為原告丁○○之繼承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以證明。 該繼承人等應即與被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鍾貴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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