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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法通
民事裁定裁判日 2000/12/04

給付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5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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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全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四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林恒仰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原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異議,視為原告起訴,惟未繳足裁判 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黃玉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韓乾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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