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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15,345 筆裁判書提及「本票裁定」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06號 · 2024/02/17
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本院轄區,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12號 · 2024/02/17
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本院轄區,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23號 · 2024/02/17
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本院轄區,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24號 · 2024/02/17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25號 · 2024/02/17
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325號 聲 請 人 陳惠卿 相 對 人 賴怡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26號 · 2024/02/17
所示之本票 ,未載付款地而所載發票地為本院轄區,經到期後提示尚有 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37號 · 2024/02/17
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本院轄區,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47號 · 2024/02/17
所示之本票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48號 · 2024/02/17
所示之本票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 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 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49號 · 2024/02/17
所示之本票 ,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50號 · 2024/02/17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簡易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56號 · 2024/02/17
所示之 本票,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65號 · 2024/02/17
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本院轄區,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77號 · 2024/02/17
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本院轄區,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83號 · 2024/02/17
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本院轄區,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免 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未獲 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394號 · 2024/02/17
所示之 本票,付款地為本院轄區,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 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400號 · 2024/02/17
所示之本票 ,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411號 · 2024/02/17
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本院轄區,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417號 · 2024/02/17
所示之本票 ,付款地為本院轄區,經到期後提示尚有如主文所示之請求 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 · 2024/02/17
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427號 聲 請 人 日翔租賃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相 對 人 陳姵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