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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75,239 筆裁判書
- 民事裁定協商認可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16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 民事裁定協商認可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17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 民事裁定協商認可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18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 民事裁定協商認可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19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
- 民事裁定協商認可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20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 民事裁定協商認可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22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
- 民事裁定協商認可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23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
- 民事裁定協商認可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25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 民事裁定協商認可事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226號 · 2024/02/27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1761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178號 · 2024/02/27
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112年9月1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 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189號 · 2024/02/27
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112年9月1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 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202號 · 2024/02/27
第1 項所示之 本票,到期日112年9月2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 期提示後,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207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208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219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2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7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238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3年度司票字第2249號 · 2024/02/27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