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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34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35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36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37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38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39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40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41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42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43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44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45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46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47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48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49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50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51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裁定續予收容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13年度續收字第652號 · 2024/02/15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子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 行政判決零售市場管理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12年度訴字第151號 · 2024/02/07
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三庭 112年度訴字第151號 原 告 薛永清 被 告 雲林縣斗六市公所 代 表 人 林聖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