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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15,345 筆裁判書提及「本票裁定」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78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80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81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82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83號 · 2007/09/05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順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未載到期日,請釋明提示日。 …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84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85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86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87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88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89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90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91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92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93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94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95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96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97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60098號 · 2007/09/05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