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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 15,345 筆裁判書提及「本票裁定」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48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49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50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51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52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53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54號 · 2007/09/04
所示計算,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 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詎於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就上開金額及依約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55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56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57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58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59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60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61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62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63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范智達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64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65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66號 · 2007/09/04
…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紘業實業有限公司、甲○○、乙○○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紘業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名…
- 民事裁定本票裁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年度票字第59567號 · 2007/09/04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沈佳宜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