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The Organic Act of the Financial Examination Bureau,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
- 分類:
- 行政>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目
- 修正日期:
- 2011/06/29
第 1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金融機構之監督、檢查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檢查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金融檢查制度之建立。 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之檢查。 三、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海外分支機構之檢查。 四、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申報報表之稽核。 五、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所報內部稽核報告及內部稽核相關事項之處理。 六、金融控股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及保險業檢查報告之追蹤、考核。 七、金融檢查資料之蒐集及分析。 八、其他有關金融檢查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前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轉任本局之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及格人員,自轉任之日起,得不受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項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規則有關特考特用及轉調規定之限制。但再轉調時,仍應以原特種考試及格人員得分發之機關及本局之職務為限。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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