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
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 分類:
- 行政>內政部>地政目
- 修正日期:
- 2018/07/31
第 1 條
本辦法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機關(構)及團體,指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 一、政府機關、機構。 二、設有地政或不動產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 三、中華民國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或直轄市、縣(市)租賃住宅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四、以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為服務對象之相關團體。 五、其他住宅租賃相關之機構或團體。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住宅租賃事務,得編列預算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提供資源或其他輔導措施。
第 4 條
主管機關對辦理住宅租賃事務具有卓越具體成效之機關(構)或團體,得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第 5 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 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 一、獎勵資格及條件。 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 三、申請應附文件。 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 五、獎勵方式。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 6 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獎勵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
第 7 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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